“十一五”期间中国探索建立创新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2008-02-20    安恒公司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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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中国探索建立创新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中国保监会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约因素。为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建立创新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进一步健全中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Impairment Liability)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中石化从全球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是处于初创期,但是,国际经验表明,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以美国为例,美国现在已有这种专门承保环境污染责任的保险,尽管保险产品价格高,保险公司要求的限制条件严格,保险产品销售量不大,并没有成为美国环境保护的主流方式。但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美国环保工作中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为,目前以198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法令设立的清除污染作业基地的超级基金(SuperFund)即美国环保基金越来越受到争议。根据法令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的环保署(EPA)要从造成污染的责任方摊收或者追索清除费用。每年联邦政府会从预算中拨付数十亿美元给环保署,作为运作费用和追索基金。但是,从近30年的运行情况来看,环保基金的运行过程中,各利益方为此争论不休,来自美国国会的人士不断提出改革方案,对环保超级基金的实施及来源进行改革,其焦点主要为:超级基金的来源是否主要从污染责任方征收污染税?污染责任方的污染责任不可免除,但他们可否通过保险的方式将责任转嫁到专门承保环境污染的保险公司身上?超级基金的法律生效前的清除责任能否不予追究?而来自美国政府的人士认为,如果继续由政府财政拨款,等于用赋税人的钱来清除有毒物质的污染,在政治上难以接受。河水污染

  发展才是硬道理,中国必须抓住历史的机遇,必须积极行动起来,以创新的形式开展在我国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探索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的功能。这是非常有益的尝试。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使该制度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带来损失的事件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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